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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质学实验示范中心基地学生创新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2007/10/21 8:06:05  点击次数:476 次

第一章        

第一条  设立地质学基地学生创新基金(以下简称“创新基金”)的宗旨是:强化基地班学生的开拓精神和创新意识,培养他们的创新思维、创业精神和实践能力,使尽早地参与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社会实践等课外学术科技活动,得到基本的科研训练。

第二条  创新基金是由我系设立的用于基地班学生科学研究训练的专项资金(以后可逐步辐射至其它专业)。基金主要来源于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国家基础科学地质学人才培养基地专项建设经费,也接受企业或社会赞助。 

第三条  创新基金的资助原则为理实结合、突出重点、鼓励创新、注重实效,资助办法为自主申请、公平立项、择优资助、规范管理

第四条  成立“基地班学生创新基金管理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对基金重要事项和基金项目资助经费进行管理。领导小组由相关系领导、专家学者和教学秘书组成。主管基地建设工作的系主任兼任领导小组组长。 

领导小组的具体职责是:审定创新基金评审专家组人员组成;批准各类项目的资助金额;研究决定基金实施中的重要问题。

教学秘书负责基金项目的组织、实施和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条  创新基金项目资助经费是指基金直接用于资助基地班学生科学研究项目的经费。 

第二章   项目资助范围、经费的申请和审批 

第六条  创新基金重点资助学术思想新颖、目标明确、具有创新性和探索性、研究方案可的项目,资助范围为:
     1、专业性研究及创新项目;
     2、实践教学中的综合性、设计性、创新性实验项目;
     3、其他有研究与实践价值的项目。 
    第七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在校二、年级基地班学生均可向基金管理领导小组提出项目资助申请,按规定如实填写《地质学基地学生创新基金申请书》。 

1. 诚实、守信,具有强烈的事业心和团结协作精神; 

2. 品学兼优,学有余力,有较强的独立思考和创新意识,对科学研究、科技活动或社会实践有浓厚的兴趣和坚强的毅力。

3、成绩优秀或学有专长;

第八条  申请者可以是个人,也可以是项目小组。申请者个人不得一次同时在不同项目之间交叉申报。

第九条  申请资助的项目必须有指导教师,指导教师的职责是: 

1. 指导申请人选择课题和组成项目研究小组; 

2. 指导申请人形成项目研究思路,包括立项依据、已有基础和条件、研究目标、主要内容、研究的主要方法、拟解决的关键问题及研究进度和成果形式等,填写《地质学基地学生创新基金申请书》; 

3. 指导课题组如何开展项目研究工作,包括资料查阅、分析整理、实验调研、论文撰写等,使学生体会科学研究的真正含义,得到从事科学研究的初步训练; 

4. 指导学生形成良好的科学研究作风和学术道德品质。
第十条  项目资助申请经地质学系基金管理领导小组专家组初评并签署意见后,报基金管理领导小组。

第十一条  基金管理领导小组对专家组初评并建议立项的申请项目进行评审,确定并下达项目的资助额度。每项获准资助项目的资助额度一般在0.30.6万元之间。

第十二条  基金资助项目执行期一般为12-15个月,从项目批准当年的7月到次年的9月。 

第十三条  项目资助经费分两次拨付,首次拨付50%。项目执行半年时,项目主持人应向基金管理领导小组提交项目研究进展报告,接受中期检查。中期检查合格者,拨付剩余经费;中期检查不合格者,终止项目资助。  

第十条  完成项目好的人员可再次申请,但未完成项目的人员或研究小组所有成员不得再次申请。


      第三章   项目资助经费的开支、管理与监督 

第十五条  项目资助经费的具体开支范围: 

1. 项目调研费; 

2. 图书资料、实验耗材费; 

3. 测试分析费; 

4. 复印、打印费。 

第十六条  项目资助经费按“专款专用、按计划开支、项目结束后决算”的原则进行管理,不得以任何名义截留、挪用。 

第十七条  创新基金由地质学系单独立帐,教务处和财务处共同管理。 

第十八条  创新基金资助项目由领导小组按资助额度设立项目经费本。经费使用应严格履行报批手续,由项目主持人申请,指导教师签字,系主管财务副主任审批,财务处报帐。 

第十九条  基金管理领导小组成员有权对项目经费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对违反本办法及有关财务制度的行为视其情节轻重由基金管理领导小组进行处理。 

第二十条  项目完成后,项目负责人应编制项目经费决算表,填写《项目总结报告》,提出项目验收申请,接受项目验收。基金管理领导小组组织专家对项目完成情况进行考核与评估。评估结果为合格以上者,可视同完成当年学年论文。 

第四章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的实施细则由基金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制定,经系务委员会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地质学系创新基金管理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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