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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余积压报废物资处理细则

发布时间:2008/1/17 17:53:58  点击次数:561 次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做好学校多余积压、报废物资的处理工作,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和《西北大学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特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物资包括固定资产、低值易耗品和材料等。
  第三条 根据《西北大学固定资产管理办法》归口管理原则,多余积压、报废物资的处理,由各分类归口管理部门负责。
             第二章  多余积压物资的处理
  第四条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视为多余积压物资:
  (一)因教学、科研等任务发生变化或专业方向转变,以后不再使用的。
  (二)使用年代久,性能下降,不能满足教学、科研等工作需要的。
  (三)其他原因多余积压的。
  第五条 经确认的多余积压物资,属于固定资产管理范围的,由使用单位造册登记,归口管理部门进行公布,以招揽新的用户,并根据需求方的情况办理相应的调拨手续,充分发挥多余积压物资的使用效益。
  第六条 多余积压物资的需求方为校内单位时,由多余积压和需求方同时到归口管理部门办理资产移交手续。
  第七条 多余积压物资的需求方为校外单位时,应按物资的使用价值收取一定的费用。多余积压物资的校外调拨价格由多余积压、需求双方协商,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办理校外调拨手续。
  第八条 多余积压物资的对外捐赠、扶贫,需对方主管单位出具证明,经主管校长同意后由各归口管理部门办理。
  第九条 无法实现学校内外调拨的多余积压物资,可以申请报废,交归口管理部门统一按报废物资处理。
                第三章  报废物资的处理
  第十条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视为报废物资,可以申请按报废处理:
  (一)维修成本接近或达到同类新产品价格的。
  (二)无修复价值或已无法修复的。
  (三)陈旧过时,其精度和技术指标无法恢复的。
  (四)因产品更新换代或耗能大、效率低,属国家统一公布淘汰产品的。
  (五)长期多余积压,无法实现再利用的。
  第十一条 低值易耗品、材料等物资的报废,由各使用单位按程序审批。
  第十二条 固定资产的报废,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原购置单价在人民币10万元以下物资的报废,由各使用单位固定资产管理人员到分类归口管理部门领取报废单,将技术鉴定结果详细填写在报废单上,并经单位主管领导审查、签署具体意见后报分类归口管理部门审批。
  (二)原购置单价在人民币10万元(含)以上的贵重物资的报废,必须由35名专家组成的鉴定小组,对其进行详细的技术鉴定,形成技术鉴定、报废合理性论证报告,由分类归口管理部门按程序报主管校长审批,必要时报上级管理部门审批。
  第十三条 凡经批准报废的物资,由固定资产管理各部门按审批后的固定资产报废处理清单做好相应的销账、减账、抽卡等工作。
              第四章  报废物资的处置
  第十四条 经核准报废的物资,凭报废单登记、造册,送交分类归口管理部门统一处置。未经批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随意拆毁,更不得擅自处理。
  第十五条 确因教学、科研等工作需要,由使用单位申请,经分类主管部门同意,允许利用报废物资及其元器件进行改制、研发和实验教学研究。
  第十六条 由分类归口管理部门负责,监察、审计、财务部门参加,组成处置工作小组,对报废物资进行处置。残值回收应本着维护学校最大利益和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
  第十七条 为保证报废物资得到合理处置,避免其流入社会,造成不安全隐患,报废物资原则上不能处理给个人,回收单位必须为正式注册的公司,具有工商行政部门核发的《特种行业经营许可证》等。
  第十八条 凡有毒或带有放射性的积压品、报废品的处置,必须联系公安部门、环保部门按规定统一销毁或妥善处理。
  第十九条 报废物资的残值收入以及多余积压物资的校外调拨收入,一律交学校财务处统一管理。
               第五章   
  第二十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西北大学物资设备报废、降级、多余、积压处理暂行规定》(校发[1994]设字001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由资产设备管理处负责解释。
 

                                                                        西                                                                       二00四年六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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