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仪器设备维修管理细则

发布时间:2008/1/17 17:50:44  点击次数:436 次
    第一条 为加强仪器设备的维修管理,使仪器设备经常处于完好状态,提高其使用效益,根据《西北大学仪器设备管理办法》,特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 仪器设备维修是固定资产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之一,仪器设备使用者和管理人员要以高度的责任心加强仪器设备的维修、维护保养工作,以延长仪器设备的使用寿命。仪器设备发生故障时,应立即停机,防止故障扩大,并记录发生故障的详细情况,分析故障原因,及时进行维修或报修。
  第三条 仪器设备的维修工作应做到及时、保质、节约资金。一般仪器设备的小型维修,如更换灯泡、连线、简单焊接线头、电路板等应立足自修。单价在人民币40万元(含)以上的贵重仪器设备原则上由生产厂家维修,如确有能力自修的,须提交经专家论证的维修计划,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方可实施。
  第四条 若维修成本接近同类产品市场价,或自使用以来,其维修费累计超出该设备购置价格的1/2时,原则上可申请报废或降级使用。
  第五条 所有仪器设备在维修前均应落实维修经费。仪器设备维修费用从以下渠道列支:
  (一)教学实验仪器设备的维修费用从各院(系)正常设备材料费中列支,若维修预算费用较大、超出支付能力时,可申请专项维修经费。
  (二)科研仪器设备维修费用从科研经费中列支;贵重仪器设备的维修费用从其运行经费中列支。
  第六条 实行维修申报制度。仪器设备的维修和费用支付必须经经费主管部门同意,其程序如下:
  (一)一般仪器设备的小型自行维修,单台或批量零配件及材料费用在2000元以下时,实验室或使用人提出申请,由院(系)主管院长(系主任)审批。零配件及材料费用在2000元(含)以上时,须经经费主管部门同意。
  (二)仪器设备的外送(或校外)维修,须填写仪器设备维修申报单。维修费用在2000元以下时,按程序(一)办理,凭主管院长、系主任审批的仪器设备维修申报单,经经费主管部门审核后方可报账。维修费用在2000元(含)以上时,须经经费主管部门同意。
  第七条 实行维修验收制度。一般仪器设备维修费用在报账前,应有实验室主任的验收签字;单价40万元以下贵重仪器设备维修费用在报账前,应有2名副高职务以上人员的验收签字;单价40万元(含)以上贵重仪器设备维修费用在报账前,应有专家组(3名以上人员)出具的签字验收报告。
  第八条 仪器设备维修应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严禁弄虚作假等。对维修过程中弄虚作假、虚报冒领等行为,按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第九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十条 本细则由资产设备管理处负责解释。
 
 
 
                                                                            西
               00四年六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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