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仪器设备采购管理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2008/1/17 17:49:06  点击次数:500 次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学校仪器设备采购行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障和促进学校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学校仪器设备采购,是指经批准在政府集中采购以外,校内各单位使用财政预算内资金、专项资金、预算外资金(含自筹资金)等以购买、委托研制开发、租用等方式获取仪器设备(含系统集成)的行为。
  第三条 学校以及校内各单位采购仪器设备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高效和维护学校利益的原则,要自觉接受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
              第二章 采购主体和供应商
  第四条 学校成立以主管副校长为组长,资产设备管理处、监察处、审计处、财务处负责人组成的仪器设备采购领导小组,其主要职责是:管理和监督仪器设备采购、验收活动;审定学校仪器设备采购方式;处理学校仪器设备采购中的投诉事项。
  第五条 学校仪器设备采购的主体分为集中采购机构和非集中采购机构。资产设备管理处作为学校的集中采购机构,负责全校仪器设备的采购工作。校内各单位作为学校非集中采购机构,经资产设备管理处同意,可自行采购部分仪器设备。
  第六条 供应商是指具备向采购机构提供仪器设备和服务能力的法人或其它组织,包括中国供应商和外国供应商。
  第七条 中国供应商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中国法人资格,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二)具有良好的信誉,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
  (三)具有履行合同的能力和良好的履行合同的记录;
  (四)具有良好的资金、信誉,和财务营运状况;
  (五)中央和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外国供应商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经中央和地方人民政府批准进入我国市场的外国法人或其它组织;
  (二)根据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公约、条约、协定规定准入我国市场的外国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外国供应商一般应在我国境内设有代表机构或能提供有效技术支持和售后服务。
外国供应商享有并履行与中国供应商同等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章 采购方式
  第九条 学校仪器设备采购一般采用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采购等方式。需公开招标采购的仪器设备,按政府有关采购管理文件执行。
  邀请招标采购,是指以招标邀请书的形式邀请三家或三家以上特定供应商集中投标的采购方式。
  竞争性谈判采购,是指直接邀请三家或三家以上的供应商就采购事宜进行谈判的采购方式。
  询价采购,是指对三家或三家以上的供应商提供的性价比进行比较,以确保价格具有竞争性的采购方式。
  单一来源采购,是指向供应厂商直接购买的采购方式。
  第十条 采购仪器设备单价在10万元 (批量或系统集成20万元)10万元以上(批量或系统集成20万元以上)时,一般应实行邀请招标采购的方式,被邀请的供应商由使用单位和资产设备管理处商议确定。
  第十一条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采取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
  (一)邀请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
  (二)因出现不可预见情况而急需采购,无法按邀请招标方式得到的;
  (三)因投标文件的准备较长,无法在规定时间内进行邀请招标的;
  (四)供应商准备投标文件需要高额费用的;
  (五)对专业性很强或技术性能、指标有特别要求的;
  (六)需采购仪器设备单价不足10万元、批量或系统集成不足20万元的;
 
 (七)仪器设备采购领导小组认定的其他情况。
  第十二条 采购价格弹性不大的标准规格的仪器设备且有现货时,可以采用询价采购方式。
  第十三条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采取单一来源采购方式:
  (一)只能从特定供应商处采购,或供应商拥有专有权,且无其它方式替代的;
  (二)原采购的后继维修、零配件供应和更换必须向原供应商采购的;
  (三)在原有招标范围内,如有同类或同型号设备需求且金额不超过原合同价格的;
  (四)对已有采购项目进行配套或后继扩充的;
  (五)经仪器设备采购领导小组批准、认定的。
  第十四条 购置单位采购进口仪器设备,应尽量通过符合海关优惠政策条件的形式进行采购。
              第四章  采购程序
  第十五条 凡产权属于学校的仪器设备,无论用何种经费进行购置,均应按规定进行申报、审批。
  第十六条 重点学科建设、基地建设、重点实验室建设以及各种专项建设项目中,仪器设备购置须经各经费管理部门和项目主管单位同意。
  购置单价为5万元及以下的一般仪器设备,申请人应填写西北大学仪器设备申请表,由各单位负责审批。
  购置单价在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仪器设备,申报单位必须认真进行调研,并附可行性论证报告,由经费管理部门和项目主管单位审批。
  购置单价在10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的仪器设备,由使用单位会同经费管理部门和项目主管单位共同组织专家论证,并附西北大学购置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申请论证报告,报主管校长审批。
  购置单价40万元以上仪器设备,在使用单位会同经费管理部门和项目主管单位调研、论证的基础上,由学校组织专家论证,报主管校长审批。
  第十七条 邀请招标程序
  (一)采用邀请招标采购方式的,应当向三家或三家以上供应商发出招标邀请书; 
  (二)招标文件由申请单位会同资产设备管理处共同拟定,其主要内容包括所购仪器设备的要求和条件以及拟订合同的主要条款等;招标文件不得标明特定的供应商以及含有明显倾向而排斥其他潜在投标人的内容;招标人不得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人数以及与招标投标有关的其它情况;
  (三)开标应当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和程序以公开方式进行。开标时应当众验明所有投标文件密封的完好性;
  (四)学校评标小组负责评标并确定中标人,学校评标小组由资产设备管理处、监察处、审计处、财务处、经费和项目主管部门、使用单位负责人及有关专家组成,监察处、审计处在整个活动中行使监督职能;
  (五)中标人确定后,由资产设备管理处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
第十八条 竞争性谈判采购程序:
  (一)仪器设备型号、规格确定后,由资产设备管理处与使用单位协商,根据需求向三家或三家以上供应商发出仪器设备需求书;
  (二)需求书应当注明谈判时间、地点和程序,供应商响应性文件由其自己密封,在竞争性谈判时当众启封;
  (三)采购仪器设备单价在10万元或采购额在20万元以下时,谈判小组成员由资产设备管理处、使用单位人员组成;采购仪器设备单价在10万元或采购额在20万元以上的,谈判小组成员由资产设备管理处、经费和项目主管部门、使用单位人员组成,同时应有监察处、审计处参加。
  第十九条 询价采购和单一来源采购,由资产设备管理处、使用单位组成三人以上询价小组或单一来源谈判小组,对设备进行询价采购或单一来源采购。单一来源采购合同额在30万元以上时,谈判小组应有监察处、审计处、经费和项目主管部门参加。
  第二十条 专业性特别强的仪器设备,购置单价在5万元以下或采购额在10万元以下时,经资产设备管理处同意,可由非集中采购机构自行购置。使用单位在进行设备采购时必须有监督措施,由三人以上共同实施。
  第二十一条 供应厂商及仪器设备价格确定后,使用单位应及时签订供货合同。合同经资产设备管理处审定后加盖西北大学仪器设备合同专用章。
               第五章  仪器设备验收
  第二十二条 仪器设备验收是保证仪器设备投资效益的基本保障,必须对所购仪器设备的质量和数量进行严格验收。
  第二十三条 单价5万元、合同额10万元以下的批量或成套性仪器设备,由使用单位自行组织验收;单价5--10万元、合同额10--20万元的批量或成套性仪器设备,使用单位组织验收时,必须有资产设备管理处人员参加,形成验收报告;单价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合同额20万元(含20 万元)以上的批量或成套性仪器设备,在使用单位验收的基础上,由学校组织验收。
  (一)使用单位验收:使用单位必须成立三人以上验收小组,按照技术合同、验收标准(国标、部标、厂标等),对仪器设备功能、性能、精度、附件及随机资料等进行验收,并形成验收报告,大型仪器设备须如实填写《大型精密仪器设备验收报告》。
  (二)学校验收:由资产设备管理处牵头,监察处、审计处、财务处、经费和项目主管部门、使用单位及有关专家参加,根据设备运行情况、实际检测结果、验收标准等进行综合评价,形成验收报告。
  第二十四条 验收的时间要求
  (一)一般常规仪器设备,货到使用单位后,一周内完成验收,最多不得超过十天;
  (二)单价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的仪器设备,需要安装调试的,二十天内完成技术验收;不需要安装的,十五天内完成技术验收;
  () 批量或成套性仪器设备:合同额20万元以下的,十天内完成验收;合同额在20万元(含20万元)以上的,十五天内完成验收。
               第六章   
  第二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批量仪器设备是指同类或同种型号的仪器设备;系统集成是指拟购设备具有成套性,相互间需要连接、安装调试才能保证所购设备最终使用性能。
  第二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经校长办公会议审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由资产设备管理处负责解释。


                                                                                        西
                                                                二00三年十二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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