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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重仪器设备处理细则

发布时间:2008/1/17 17:47:24  点击次数:432 次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贵重仪器设备管理,提高其使用效益,根据教育部《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结合我校实际,特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 贵重仪器设备的管理,是指从贵重仪器设备论证审批购置、安装调试验收、使用保养维修、开发改造直至报废处置等全过程管理。
  第三条 贵重仪器设备范围:
  (一)单价在人民币10万元(含)以上的仪器设备;
  (二)属于教育部、科技部明确规定为贵重、稀缺的仪器设备。
  第四条 贵重仪器设备管理应做到专管共用、资源共享,充分发挥其作用和效益。
                第二章 购 
  第五条 贵重仪器设备的购置,必须从实际出发,结合专业设置、学科特点和发展趋势,由申购单位在认真调研、论证(形成可行性论证报告)的基础上提出申请,按程序报批。
  第六条 可行性论证报告的主要内容:
  (一)根据教学、科研工作情况,阐明购置仪器设备的必要性和对学科发展的意义;
  (二)拟购仪器设备的先进性和适用性,包括仪器设备使用学科范围,所选品牌、档次、规格、性能、价格及技术指标的合理性;
  (三)拟购仪器设备附件、零配件、软件配套经费及购置后每年所需不低于购置费6%的运行维修费的落实情况;
  (四)仪器设备工作人员的配备情况;
  (五)安装场地、使用环境及各项辅助设施的安全、完备程度;
  (六)校、内外共用方案;
  (七)本校、本地区仪器设备的分布情况和预期效益及风险分析。
  第七条 单价人民币40万元以下仪器设备的购置,在申购单位论证的基础上,由经费或项目主管单位组织专家论证,报主管校长审批;单价人民币40万元(含)以上仪器设备的购置,在申购单位及经费或项目主管单位调研、论证的基础上,由学校组织专家论证,主管校长审批。
  第八条 贵重仪器设备购置计划一经批准,其购置必须按照陕西省政府关于政府采购及《西北大学仪器设备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贵重仪器设备在使用单位验收的基础上,由学校组织验收。
  (一)使用单位验收:成立相应的验收小组(设备购置单价<40万元时,验收小组由三名以上人员组成;设备购置单价≥40万元时,验收小组由五名以上人员组成),对设备进行验收,验收的主要内容包括:
  1.检查和记录外包装及设备表观状况(有无损伤、锈蚀、受潮等)。
  2.按合同和装箱单,进行品种和数量的清点验收。
  3.严格按合同和说明书对仪器设备的功能、性能等技术指标逐项验收,并保证重复性和稳定性。
  4.按规定格式填写验收报告。详细记述验收过程中仪器设备功能、性能等技术指标的符合情况,并附验收过程中的主要数据、表格、照片或图谱等。根据实际情况,如实填写验收意见。
对于由厂商负责安装、调试的仪器设备,必须在有厂方人员在场的情况下才能开箱,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开箱。
  (二)学校验收:由资产设备管理处牵头,监察处、审计处、财务处、经费和项目主管部门、使用单位及有关专家参加,根据设备运行情况及实际检测结果等进行综合评价,形成验收报告。
  第十条 使用单位在仪器设备验收过程中如发现设备外包装受损或数量、质量不符合要求等情况,应及时报告主管部门,并协助主管部门在规定时限内办理索赔。
  第十一条 仪器设备验收合格后,使用单位应在一周内建立包括随机资料、论证报告、招标纪要、合同书、验收报告及申报审批等资料在内的技术档案,40万以上的仪器设备同时要在资产设备管理处建档。
              第三章 使用与管理
  第十二条 实行专人管理制度。使用单位应根据仪器运行、维修和技术开发等工作的需要配备相对稳定的管理人员,负责实验技术和仪器设备开发研究工作,以提高其综合效益。
  第十三条 仪器设备的使用,要有运行记录。运行记录包括使用的时间、使用人、承担任务、测试结果、故障、检修、校验、功能开发等,并定期归入技术档案。
  第十四条 使用单位应制订仪器设备的管理、安全、维护等制度,并经常检查各项制度的执行情况。
  第十五条 仪器设备维修或因功能开发、改造升级、研制新产品等需拆改或分解时,应做好技术论证、设计方案和经费预算,报学校主管部门批准。相关资料应及时归入技术档案并办理相应的账、卡变更手续。
  第十六条 仪器设备除满足本校教学科研需要外,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鼓励开展校际和跨地区、跨行业的协作共用及对外服务,努力提高设备的使用效益;鼓励利用贵重仪器设备加入陕西省仪器设备协作共用核心网,实现设备专管共用。凡加入核心网的仪器设备,每年由核心网管理办公室奖励的运行补贴费由财务部门按相关规定划拨有关单位。
  第十七条 使用单位必须对贵重仪器设备的管理及使用效益负责,对于长期闲置不用或利用率低的仪器设备,学校将予以调拨或对外处置。
  第十八条 贵重仪器设备损坏时,应及时报告学校主管部门,同时指定专人尽快查明原因。如属责任事故,按照《西北大学仪器设备器材损坏丢失赔偿处理办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九条 性能指标明显下降或无使用价值的贵重仪器设备的处置,按《西北大学多余积压、报废物资处理细则》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考核奖惩
  第二十条 仪器设备的使用和管理实行年度考核制度。使用单位要按照高等学校贵重仪器设备年度效益评价表的考核内容,对仪器设备的使用和管理逐台进行考核;学校主管部门每年对各单位的考核结果进行检查、核实,并完成有关数据的汇总和上报工作。
  第二十一条 仪器设备的使用和管理实行奖惩制度。学校定期对仪器设备购置、使用管理、维护维修、技术改造、报废处置等工作进行检查评比,对做出突出成绩的机组或个人予以奖励;对因失职等造成损失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五章 附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西北大学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管理条例》(校发[1988]设字第011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由资产设备管理处负责解释。
 

                                                                                                   西
                                                                       二00四年六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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